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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度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

转载 邯郸透明说 2025-04-11 09:39

为切实解决我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区)城镇低保(特困)家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现将2025年度邯郸市四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1.具有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35周岁。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家庭。3.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第二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35周岁。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3.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第三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26周岁。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53404元)及以下。如申请家庭的成员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该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放宽到上年度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即64085元)及以下。3.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第四类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2.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8年。3.与四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四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4.申请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53404元)及以下。5.申请人在四区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第五类公租房准入条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四区,持有四区居住证,且在四区实际居住(户口为冀南新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四区居住证)。2.与四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四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53404元)及以下。4.申请人家庭在四区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六)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况

1.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四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型房产的。已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第一二三类家庭,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4.第一二类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第三类家庭拥有超过一辆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

5.第一二三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第四五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

6.离异未满一年的。

7.第一二三类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且无监护人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规定

1.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规定年龄的单身(含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家庭;城镇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四区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市四区户籍的,应以本市四区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3.城镇家庭在四区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在回迁安置前按被拆迁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安置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实行货币安置且拆迁不满三年的,被拆迁面积计入自有住房。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搬离的,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二、申报方式

在本年度公租房受理公告发布后,公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冀时办”App注册后进行线上申请。如城镇家庭所有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申请前四类公租房的,通过“冀时办”App选择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申请第五类公租房的,通过“冀时办”App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务工地址不一致的,按营业执照注册地进行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根据申请类别到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报《邯郸市公租房申请表》(或登录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保障中心”、“下载服务”下载)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录入申请审核系统;或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线上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4.申请家庭填写的《邯郸市公租房申请表》;5.申请家庭填写的《诚信承诺书》;6.申请家庭填写的《授权查询书》;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前三类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家庭,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规定的市场租赁住房资料。

四、资格管理(年度复核)

(一)家庭信息变更。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通过“冀时办”APP→省级服务→公租房→邯郸公租房→家庭信息变更,向原申请乡镇(街道)提交家庭信息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线下到原申请乡镇(街道)填报家庭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并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各乡镇(街道)、区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流程审核、确认信息变更。

(二)年度复核。以往年度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定期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省联审联查平台或者线下方式,依据保障对象的申请信息、变更信息进行审核、联查(核验),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三)其他复核规定。本年度起,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复核时按照取得保障资格时(或变更保障类别时)的政策执行。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结婚或毕业满8年后,按城镇家庭相应类别复核住房保障资格。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户籍迁入四区后按城镇家庭相应类别复核住房保障资格。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变更保障类别的,按类别变更年度规定的变更后类别准入条件审核。

本年度起,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年度复核时,如申请家庭的成员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该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放宽到上年度四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及以下。

五、公租房与保租房政策衔接

(一)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邯政办规〔2021〕11号)和《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准入退出管理办法》(邯保租〔2022〕2号)有关规定。

(二)衔接措施。本公告印发前已经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各类别家庭(人员),自本年度起,在公租房资格年审(联审联查)、家庭信息变更审核时,区级认定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并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清退房源;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可自愿决定并申请将保障类型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已配租保障房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三)办理流程。1.确定转换保障类型的家庭,线下到原申请乡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填报保租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开始使用后,改用该系统线上申请、审核。2.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邯保租〔2022〕2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流程进行审核、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示期满确认保租房保障资格的,按照保租房予以保障。3.区级认定保障类型转换后,自区级保障部门作出调整决定之日的下月起按保租房租金标准予以执行。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七、自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

八、申报咨询电话

丛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117883;

邯山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3128470;

复兴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4045606;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8066872。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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